未办理离职手续不能暂扣工资
发布时间:2017-10-12 来源/作者: 关注度:3489

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,用人单位可否暂扣工资?实际工作中有多起因职工自动离职,单位扣发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。用人单位在庭审答辩中振振有词,只要劳动者回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,马上结清工资,用人单位觉得自己的做法很有道理,但有没有道理还是法律说了算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,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。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七条规定: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日期支付;第十五条规定: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仅限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社会保险费,法院判决、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、赡养费,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。
因此,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,暂扣劳动者工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。
但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。如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,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;第九十条规定: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该条规定因劳动者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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